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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农业局关于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稿时间:2009-12-10 10:33:31 【作 者:办公室 【主 题 词:农业 农村财务管理 规定 通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稿件来源:农经站 【审核发布:管理员

兰农发[2009]122号

兰坪县农业局关于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 补充规定

各乡镇农经站、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根据《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合理安排辖区内各村委会的报账时间,要求每月报一次账务,若报账员手内当月收支发生额累计不足300元的可推迟到下一个月,但到第二个月不管发生额足不足300.00元,必须到农经服务站报账。

  二、严格执行上不报账,下不领款(上次领备用金,不到农经站报账的村,农经员可以拒绝报账员再次领取备用金)。

  三、收支单据必须有经办人、村主任签名,村民主理财小组及民主监督小组印章方可入账,否则一律不准入账。若农经人员不认真审核票据,擅自入账,出现问题由审核经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支出单据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摘要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小写金额、大写金额、收款人、时间,缺一项均不得入账;金额较大或品名较多的发票,必须附说明或附件,否则一律不准入账。

  五、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无合同、预算、决算清单的,一律退回村委会完备手续。

  六、对村委会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暗收暗支的,一律视为贪污。

  七、乡(镇)农经服务站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私章,出纳员负责保管支票。

  八、若农经服务站会计或出纳擅自占用村级资金的,会计和出纳分别按占用金额的50%罚款并报县农业局,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移交司法机关

  九、收支单据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在退回 “问题单据”时,若出现有打击报复的情况,应及时报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局,视其情节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收支发生额数额较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转账处理。

  十一、农经服务站会计应及时做账,对银行账、现金账结余额进行核对后,双方必须签字,做到日清月结。若出现陈账、跨季度做账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采取问责;按时将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报送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十二、支票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取款支票的支票头,并将支票头附于所支付项目原始凭证后入账。

  十三、各村委会必须严格控制到外地考察学习活动的开展,有特殊情况需要去外地考察学习的,必须办好下列手续:①写出书面申请;②列明考察项目、参观地点、考察天数、预计费用、参加人数等;③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乡(镇)农经站备案后,方可外出考察,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十四、代管资金借支仅限于村级备用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代管资金。

  十五、县农经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乡(镇)财务进行检查督促,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将追究检查督促人员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根据本补充规定,对不严格执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农经工作人员和报账员实行责任追究。

  十七、本规定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财务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第四纪工委,八乡镇人民政府。                                       

                            兰坪县农业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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